闫秀坤:根据我公..
闫秀坤:根据我公司与你2010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你选择产权调换位置溪树庭苑一期3号楼2单元301室住宅,因三号楼所在位置动迁户未于我公司达成协议,故无法开发建设。并在13年通知三号楼动迁安置户重新选择安置房屋。其间又多次通知你,但至今你未重新选择回迁房屋,且失去联系,导致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实际履行。
现再次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我公司选定回迁房屋,否则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通知单位: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8月10日
现再次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我公司选定回迁房屋,否则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通知单位: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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