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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日期:2017年12月19日

记者在市医保局了解到,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这意味着,我市约8600名农村居民与近28600名城镇居民一样,同等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新农合已成历史。

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日前,我市印发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为主,也鼓励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者资助。我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进行整合,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缴费由原来的440降至210元,农村村民由原来的180提升至210元,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实现统一。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年度预缴制,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城乡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日期延长至2018年3月20日,在缴费期内缴费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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