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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首例!市领导出庭应诉“民告官”,彰显法治精神
日期:2018年2月8日

2月6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乐刚代表市政府,市公安局副局长代海涛代表市公安局出庭应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旁听了庭审。该案件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绥芬河法院审理的首例市级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

据悉,绥芬河市公安局在接到原告毕某某的报案后,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事项,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处理决定书》错误,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处理决定书》。市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维持市公安局的《不予处理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处理决定书》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两个多小时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市公安局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站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席上,对原告诉请进行答辩,不但打破了“民告官不见官”的困窘,更是践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此次副市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与相对人面对面,能够使相对人更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对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参与诉讼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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