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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禁放“孔明灯” 违者要受处罚
日期:2018年2月27日

2月26日下午,牡丹江市召开全市及周边县市禁放“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副市长房忠志在我市分会场收听收看。

会议指出,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将追究燃放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人群密集场所、高层建筑集中区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

牡丹江视频会议后,房忠志提出要求,一要宣传教育到位,确保传达无死角;二要形成倒查机制,从源头加强治理;三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预案。

根据会议要求,即日起,绥芬河全市范围内禁止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违者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燃放”孔明灯”看似无伤大雅,实则贻害无穷。”孔明灯”制作材料多为纸质灯罩或化纤布料,重量较轻,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小区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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