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以及《关于规范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86号),特制定本办法用于转移接续业务办理。
一、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工作调转证明或当地接收单位开具工作证明。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转入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工作调转证明或当地接收单位开具工作证明。
职工由转入地中心转入我中心,需转入单位按照《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进行资金入账业务。
二、职工在符合《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可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由我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平台确认信息后,需转出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转出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职工转出单位调转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单位介绍信。
职工按照本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职工,按《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办理提取及贷款业务。
三、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