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是指符合《条例》缴存范围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绥芬河市本行政区域内缴存单位及个人的管理。
第四条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单位及个人缴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要求及时限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单位及个人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在职职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省直驻绥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
(三)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人员);
(四)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五)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六)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在职职工;
(七)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在职职工;
(八)本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及缴存业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职工月缴存额可以使用两种计算方式,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五,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十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为直接进行计算,共有三种缴存额可以自由选择:
(一)按月基数3000元,月缴存额为720元。
(二)按月基数5000元,月缴存额为1200元。
(三)按月基数10000元,月缴存额为2400元。
第十四条 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收入部分自行缴存,缴交日期为每月15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由缴存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大会,由公积金中心审核人员参加,单位全体职工同意并于申请书签字后,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对缴存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申请书,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可补缴或提升缴存额。
第三章 缴存流程及要件
第十六条 单位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介绍信;
(七)职工缴存当月的工资单;
(八)公章及法人章。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
(二)《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代收协议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口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征信报告。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或是单位到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业务。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公积金需要将缴存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缴存业务;或签订三方代收协议,由公积金中心进行代收业务,按照各单位所报送的公积金缴存金额,每月从指定银行账户内进行扣划,如扣划未成功,则需要缴存单位自行到银行划款到公积金指定账户,才能进行缴存业务。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需要保证每月15日,缴交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有足够当月缴交的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进行代收公积金缴存款,如当月未成功扣款,个人账户视为欠缴,将被封停,直到缴存人补齐所欠公积金后,才可以正常使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单位未按《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者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公积金中心与工会组织将支持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购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购裁决生效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裁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长期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公积金中心建立“黑名单”,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在报纸、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上,不定期曝光,并记入绥芬河市企业信用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公积金应按照本条例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驳回开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单位中心办理开户缴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细则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缴存政策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缴存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