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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征兵工作开始啦!
日期:2018年8月17日

记者从市人武部获悉,按照省征兵办统一安排,8月1日开始征兵,8月中旬体检,8月下旬政治考核,9月初定兵,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入伍的年龄和基本身体条件。

年龄:高中毕业17周岁-22周岁;高校在校17周岁-22周岁;大专毕业17周岁-24周岁;本科毕业17周岁-24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均为周岁)。

身高:男性160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偏重上限不超过体重的30%,偏轻下线不超过体重的15%。

入伍士兵经济待遇

一、地方民政部门发放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约22539元,两年约计45078元。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每人每年5000元,多服役一年多1000元。

3、入伍大学生奖励金1.6万元。

4、进藏高原补助金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

二、高等教育部门发放

5、大学生义务兵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四年3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

三、部队发放

6、义务兵津贴。义务兵第一年每月平均850元,第二年平均950元。

7、一次性退役金。由部队发放,每年约为4500元,两年合计约9000元。

征兵咨询报名电话:

0453-8844880;13514521059

绥芬河市征兵奖惩办法

一、优待措施

第一条 凡绥芬河籍应征入伍青年家庭悬挂绥芬河市委、市政府印制的“光荣之家”牌匾[民政局、各镇(市直)武装部负责]。服现役期间,在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走访慰问该家庭(费用可以列支)[民政局、各镇(市直)负责]。

第二条 凡现役军人家庭困难,符合低保条件,优先考虑纳入低保对象(民政局负责);家庭因病、因残或自然灾害带来特困,优先纳入重点救助对象(民政局负责);家庭缺少劳动力,由镇政府、村“两委”组织人员帮助春播秋收,确保种上地有收成。

第三条 每年对军烈属进行走访慰问(费用可以列支),在绥芬河入伍的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财政局、民政局负责)。立功喜报由市人武部会同民政部门专人送达;对二等功以上奖励,市里组织召开庆功表彰大会(人武部、民政局负责)。

第四条 凡从绥芬河入伍的新兵,除享受省政府规定的补助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每名大学生士兵家庭2000元,奖励每名普通士兵家庭1000元(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五条 根据牡丹江市统一安排,绥芬河市制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招考计划,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岗位应占有一定比例(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现役大学生士兵,其子女入绥芬河市公立幼儿园减免当年费用(教育局负责)。

第六条 绥芬河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设立现役军人、军属(配偶、子女)候车(机)室(区)和优先购票窗口。全市所有服务窗口设立现役军人、军属(配偶、子女)优先窗口(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办旅游景点对现役军人及家属(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免费开放,由人武部、民政局负责办理军属证件。

二、处罚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青年,因拒绝兵役登记,影响入学、务工及其他一切事务责任自负。

第八条 对拒绝、逃避征集以及入伍后拒绝服兵役出现思想退兵或逃离部队的预征青年,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按照服役上一年城乡户口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退还全部体检费用及善后费用,由市政府执行(财政局、人武部负责)。罚款上交市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财政局负责)。

(二)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织部、人社局负责)。

(三)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公安局负责)。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入学、升学、转学等手续(教育局负责)。

(四)3年内不得进行就业登记和开具推荐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人社局负责)。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列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拒服兵役黑名单(人武部负责),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宣传部负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弄虚作假庇护应征青年逃避征集或不执行对拒服兵役青年相应处罚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市纪委、监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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