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属外贸企业:
根据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18]39号)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我市市属外贸企业申报第二批中央外贸发展金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我市市属企业开展进口落地加工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木材、肥料等大宗商品落地加工项目的企业,申报期内边境小额进口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是外贸限上企业或工业规上企业(新成立不满一年企业除外)。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与企业进口经营的商品相符合。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落地加工及仓储项目和新购置设备已在商务局提前报备。
(六)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方式为直接支持。
支持标准为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但对于年边境小额进口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向地方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企业,可考虑给予重点支持。
四、项目时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五、申报期限
本通知公布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前,企业向商务局完成材料申报工作。
六、受理部门
项目资金申报由绥芬河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