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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因绥芬河远东综合门诊未按规定申请年度校验且未在限期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绥芬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附: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地址绥芬河远东综合门诊黑卫医证绥个医营字第1400011号绥芬河市山城路南通亚街东1层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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