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绥芬河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入森林防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日期:2019年2月25日

鉴于当前物候和气象条件,按照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市自3月1日起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纸、焚烧垃圾、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主动上缴火种,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宣传牌、警示旗等森林防火标志。

五、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举报野外用火行为。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特此通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9年2月25日


www.157300.net 绥芬河信息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客服电话/微信:1376665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