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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民:这11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日期:2019年4月9日

目前,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很多人不清楚公积金除了买房能够提取,还有哪些情况能够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记者从绥芬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以下11种情况下,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2、在本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在本行政区域内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省内异地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在本行政区域内租赁自住住房的;

6、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8、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异地贷款结清的;

11、自由职业者封存半年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的。

那么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根据《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不同理由,应提供以下证明:

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明;

2、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

3、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税票、增值税发票。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造住房的,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翻建住房的,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大修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市建设部门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5、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还款证明、借款凭证。

6、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证明,最近12个月还款记录,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7、租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或住宅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收据、婚姻证明。

8、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9、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10、与所在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遗赠人)提供该缴存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明、有效的遗嘱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属夫妻继承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属子女继承的应提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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