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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日期:2019年4月28日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意义、依据和适用范围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于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

  为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效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绥芬河市城市总体规划》、《绥芬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计划编制的意义

  1、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政府建立科学有效、稳定可预期的长效调控机制。通过供应计划可进行土地调节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加大调控力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计划对土地市场的稳控作用。

  2、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土地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对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结构等进行科学设计和谋划,进一步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3、提高城市承载和服务能力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承载和服务能力。

  4、稳定房地产市场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加强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住房用地计划单列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可充分满足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可有效把握供地时序,均衡供地节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有效抑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5、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落实以供给决定需求的土地供应政策,有利于落实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编制的依据

  1、资料

  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⑷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⑹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2、有关技术标准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通知文件

  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九届人代会常委会第33号);

  ⑵《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4、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⑸《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⑹《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⑺《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⑾《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⑿《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⒀《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2009〕154号)

  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⒂《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⒃《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⒅《绥芬河市城市总体规则》

  ⒆《绥芬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四)计划适用范围

  绥芬河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适用范围,绥芬河市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期为一年。本计划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各类用地、重点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的重点工程,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绥芬河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供应计划是指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2019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高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以及2019年市区建设思路和实施重点,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二)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实现城乡联动,互动共进,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区域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3、供需平衡原则

  促进2019年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4、有保有压原则

  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合理调配新增建设用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土地供应。

  5、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利用不能只顾眼前而不顾长远,不能只顾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不顾生态效益。同时,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更应在可持续理论的指导下遵循客观规律,实现土地类型的合理转换,做到保护与利用并重,利用服从保护,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计划指标及配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9年度绥芬河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10.09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9年度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41.4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5.76公顷,住宅用地3.6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4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5.2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根据绥芬河市地貌、风向、流水结构、地下水资源、交通结构等环境条件,按照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要求,为寻求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带动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将绥芬河市城镇的住宅区、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在西城区,重点建设的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龙江进出口加工园区集中在西城区以西,以发展工业园区为主。以循环经济为理念,构筑绥芬河市产业发展格局。

  四、政策导向和执行标准

  (一)优化空间布局

  1、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严格控制中心城镇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镇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和调整。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中心城镇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中心城镇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除必要的公用设施配套项目、必需的城市改造整治项目和国家需要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外,中心城镇的中心地区不再新增供应土地。

  2、强化公共交通和引导住宅用地供应,实现城市的空间均衡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将居住、商业、产业、教育、卫生、文化用地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混合安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现代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商务服务及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土地供应,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2019年绥芬河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10.09公顷,其中,住宅用地供应量为3.66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3%;商服用地供应量为41.4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38%;工矿仓储用地供应量为35.76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量为13.63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12%;交通运输用地为10.45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9%;特殊用地5.2公顷,占2019年总供地量的5% 。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

  3、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完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供应机制;积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开展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工作。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清查闲置土地,确保有效供应。不准以经济建设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为由,违法违规乱占土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按照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部门达成按计划用地的共识,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2、强化规范供地和供后监管。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密切关注住宅用地中涉及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履约建设情况,禁止住宅用地超规模出让和容积率小于1的供地行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项目产业类别和投资强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严格限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用地绿化率不得超过20%。

  3、严格计划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本供地计划内所列项目应按时序、有步骤的科学合理供应。严格计划管理,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4、规范市场行为。严格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调动社会各界监督供地的积极性,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做好供地手续,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减少土地供应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计划编制长效机制,合理预测,严格实施,及时调整。在每个供应年度完成后,对该年度供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合理预测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指标,为下一年度供应计划编制提供依据。随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根据市场调控政策,年中及时调整该年度供应计划,提高土地供应计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附表1:绥芬河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附表2:绥芬河市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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