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人人有责。人民群众掌握着涉黑涉恶的“活情况”。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我市公布了扫黑除恶举报方式。但有不少群众担心,举报黑恶势力会不会遭到报复?
6月6日,记者从我市扫黑办了解到,对黑恶势力举报者进行保护,公安机关早有规定,请广大市民放心。
2017年初,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列为保护对象。该规定详细公布了有关部门可对被保护人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还明确了何时终止保护措施。
为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举报涉黑涉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我市制定了《关于保护黑恶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负责执行举报人保护任务的部门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性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绥芬河市政法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为:0453-3969725,绥芬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0453-3922561;发现有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拨打绥芬河市纪委监察委举报电话:12388、0453-3938192。
2、网络举报:绥芬河市政法委扫黑除恶举报邮箱:sfhsshb@163.com;绥芬河市公安局举报邮箱:sfhsgajdhce@163.com;绥芬河市纪委监察委举报邮箱:jjwxfs@126.com 。
3、信件举报:绥芬河市市委政法委扫黑办地址:绥芬河市长江路1号;绥芬河市公安局扫黑办地址:绥芬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绥芬河市纪委监察委地址:绥芬河市沿河路。绥芬河市邮编:157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