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故事学条例(11)
北宋的时候,各个州郡的这个官库里头,就是政府储备物资里有酒。但是这个酒你说我知府今天失恋了,我开一坛子借酒浇愁,这不行。它更不是给老百姓喝的,它是用来馈赠来往的官员,公务接待用的。或者官员退休告老还乡之后送你点酒,你愿意喝了当然行,你要没那么大酒瘾更好,可以把它卖了换点路费。
但是,“苟私用之,则有刑矣”,你要是把这个公酒据为己有,那可就犯了王法了。据宋代王銍《燕翼诒谋录》记载,说“治平元年,凤翔知府陈希亮自首”,这句话相当白,里头的自首跟今天的自首一个意思,说陕西凤翔那的知府陈希亮去自首去了,因为什么呢?“曾以邻州公使酒私用”,他就把他们那那个隔壁州的官员送来的公酒自己喝了。
结果怎么样呢,“贬太常少卿,分司西京”,朝廷给陈希亮从知府贬成了太常少卿,太常就是太常寺,就是封建社会里掌管礼乐祭祀的。等于陈希亮因为私喝了公酒,直接从地级市市长改文委副主任了。虽然都是四品厅局级,但是你要说这属于明平调暗降职,陈希亮肯定不反对你。
《燕翼诒谋录》接着说,“祖无择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遗亲,故自直学士谪授散官安置,况他物乎。”说宋真宗时候的杭州知事祖无择,把300小瓶公酒送给亲戚了,直接从大学士给弄成了有名无实、没有实权的散官。“故先世所历州郡,得邻郡酒皆归之公帑,换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饮也。”出了陈希亮这事之后,所有的州郡官员都老老实实把公酒请进官库里头供起来了,除了用来公务接待啊、邻州邻郡的送礼我还礼啊,没有官员再敢自己喝这公酒了。
中国人最讲究公私分明。只知道私的,甚至拿公的来谋私,那其实不叫私,叫贪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指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是说把公家东西自己使用,这使用呢,有的是当生活资料使用,说我把单位电脑搬家里玩游戏去了,这不行。但是还有更恶劣的,就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对于这种情况,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