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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力度。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将对以下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在集体土地上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5.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6.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或未经批准在河道滩进行建设的;7.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空间私搭乱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8.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仍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的,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对不听劝阻,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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