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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绥芬河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征求意见通知

2018年10月31日  评论:0  标签:无  

  按照市政府10届16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负担,缓解大病医疗困难,现将绥政办发〔2016〕41号文件中的“四、救助标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同一对象同一病种一次性20000元。”调整为: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理费用年度累计达到2万元的给予2万元救助;超出2万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5万元;同一对象同一病种可按年度给予救助。

  特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sfhsmzj@163.com,联系电话:3939738,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发布此通知的30日内。

  

  绥芬河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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