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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物候和气象条件,按照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市自3月1日起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纸、焚烧垃圾、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主动上缴火种,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宣传牌、警示旗等森林防火标志。
五、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举报野外用火行为。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特此通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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