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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防止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公民要自觉遵守禁火规定,公职人员要带头文明祭扫,禁止在林区点香烛、烧纸钱、烧荒、烧秸杆、吸烟、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进入林区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登记,主动上交火种,对防碍检查、不听劝阻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违反规定擅自在林区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的,依规进行处罚的同时在媒体曝光;引发森林火灾的严惩肇事者。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举报野外用火行为。
报警电话:12119、3949119。
特此通告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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