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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税 税告 〔2019〕 1000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一九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231081684864589
绥芬河市亿兴经贸有限公司
张杨
居民身份证
231081198811170010
绥芬河市大直路119号(外运公司办公楼207室)
2019-01-02
2019-04-16
231081077761211
绥芬河市跃扬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董扬
居民身份证
230921198203191629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南环路(溪树庭院小区2号楼7号门市)
2019-01-15
2019-04-16
91231081MA19DB7Y0F
绥芬河市弘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邵洪军
居民身份证
23262319740106101X
绥芬河市兴隆路西牡市房产局综合楼3层01
2019-01-15
2019-04-16
91231081MA18YU2H5R
绥芬河市尚俄品经贸有限公司
郭宏宇
居民身份证
220104197202210318
绥芬河市嘎丽娅路观湖悦景5号B55号展位
2019-01-15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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