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搬家-2017.11.1

绥芬河市安委办 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的通告

2018年2月27日  评论:0  标签:无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绥芬河市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绥芬河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在公园、广场占路销售“孔明灯”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查处。

四、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引发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网友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热门内容:
    13766651553
    • Q Q: 88319998
    • 微信: 13766651553
    微信公众号
    APP扫码下载
    Copyright © 2026 绥芬河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黑B2-20260087 | 黑ICP备19001106号 | 黑公网安备23108102000110号 | 客服电话/微信:13766651553
    信息均为用户自主发布。请认真识别信息真伪,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