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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绥芬河市区范围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绥芬河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在公园、广场占路销售“孔明灯”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查处。
四、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引发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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