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公管委发[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营,构建诚实守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房项目、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等能否作为公积金个人贷款住房工程项目的综合审核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工程项目及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审核标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审核内容
第六条 审核内容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一)用地行为。主要包括:用地审批及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是否合法有效。
(二)规划行为。主要包括:规划审批、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情况。
(四)营销行为。主要包括:预(销)售审批、预(销)售行为监管、住宅交付使用、期房转现房等情况。
(五)其他。主要包括: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银行信用等情况。
第七条 审核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销售许可证》。
(八)付清地价款证明(土地出让金收据)。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十)《竣工备案证》(现房)。
(十一)工程项目简介。
(十二)工程项目全景、销售、封顶(期房)照片。
(十三)规划总平面图。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纪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合作资格: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开户行信用评价不良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开发企业资质为叁级以下和暂定级的。
(六)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七)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八)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实行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重新进入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程序,恢复进入审核资格。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审核办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本信息采集。开发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基本资料由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以书面形式报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备案立卷。
(二)项目签约核准。贷款科根据开发企业报送的基本资料进行立卷,并组织现场调查。对手续齐备、楼盘封顶的工程项目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程项目立卷签约会办单》,提请公积金贷审委员会成员会签。意见一致通过的,由贷款科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管理系统,并出具《关于“xx”开发项目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准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下达执行;意见若不一致,召开贷审会议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将以上材料一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开发企业申诉受理制度。开发企业对审核内容、程序或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贷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经贷审会复议后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如果开发企业法人或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中心贷款科说明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相关材料,中心贷款科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变更业务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如未能及时到我中心通知办理变更手续的,发生一切问题均由开发企业自己承担。
第四章 项目续签
第十三条 已在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存储电子档案的楼盘项目,备案到期后,可以申请楼盘续签手续。申请续签年限为2年,需要准备的材料为:
(一)续约申请书。
(二)项目现状简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