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公管委发[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以下简称信用审核)工作,科学防范和规避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营质量,参照商业银行和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审核”,是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绥芬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在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查询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核,按照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个人信用等级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芬河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调查与风险审核工作。
第四条 “信用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科学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来源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记录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和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所记录的信息数据。
第六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信息数据采集来源于各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应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来源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等情况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信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的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等内容。
(一)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有无不良记录。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借款申请人是否正常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是否存有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在此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房贷款购买住房还贷期间,是否存有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债务纠纷。
第十条 单一借款申请人名下有多笔贷款,其逾期期数暂不累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分为A(优良)、B(一般)、C(较差)、D(差)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评定为A级(优良):
(一)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的。
(二)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B级(一般):
(一)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近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贷款)连续逾期还款不超过3期(含3期)或累计逾期还款不超过6期(含6期)的。
(二)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因贷款利率调整等无意过失造成零头逾期贷款或因未缴纳年费造成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并无其他不良交易记录的。
(三)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近五年银行贷记卡或准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不超过6期(含6期)或累计不超过12期(含12期)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C级(较差):
(一)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近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连续逾期还款超过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还款超过6期以上的。
(二)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逾期贷款被通过法律手段(以法律文书催告)追缴的。
(三)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近五年银行贷记卡或准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超过6期以上或累计超过12期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D级(差):
(一)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贷住房公积金的。
(二)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篡改、伪造个人信用报告的。
第五条 信用评定
第十六条 A级(优良)借款申请人在满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B级(一般)借款申请人在满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的前提下,须在先足额还款之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将暂不受理C级(较差)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待五年后借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时,借款申请人方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将暂不受理D级(差)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待十年后借款申请人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时,借款申请人方有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和辅助借款人认为由市人民银行提供的本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告知异议申请人;如有错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更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他人伪造、篡改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解释、修改及疑难问题的处理解决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